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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察秋毫守正义记辽河人民检察院曙光民事行政检察服务室主任晏乐华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孙硕辰 | 发布时间: 2018-09-18 10:04

晏乐华(左二)

晏乐华(左)

  辽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控申部门负责人、曙光民事行政检察服务室主任晏乐华,在14年的检察工作中,以过硬的政治素质、过硬的业务能力、过硬的责任意识、过硬的纪律作风诠释着一名基层检察官的为民情怀。

  2011年8月,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在辽河检察院设立职务犯罪预防科,晏乐华被任命为副科长。2012年3月9日中午,辖区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先生急匆匆地来到辽河检察院,申请开具该公司近3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按照正常工作流程,从收取材料、审核申请到出具发放查询结果告知函,需要3个法定工作日。得知这一情况后,刘先生万分焦急,因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该公司必须在当日17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 

  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晏乐华决定特事特办。顾不上吃午饭,晏乐华加快了查询速度,不到一个小时就完成了全部查询工作。16点28分,晏乐华接到了刘先生从沈阳打来的电话,他高兴地说:“已经递交投标材料了,谢谢您及时给我们办妥查询手续!”

  2012年4月,晏乐华对一起盗窃案进行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盗窃价值17万元的待清洗采油设备,构成盗窃罪。

  但是,审查中晏乐华却发现,刘某除了对所盗金属管“很脏,上面都是锈,比较轻”这些外在特征有认识外,对管的用途、真实价值一无所知,认为所盗管应该能卖几十元钱。“刘某实施盗窃时可能对所盗物品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晏乐华说,职业直觉告诉自己,这个案子得慎重办理。

  经过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晏乐华了解到,刘某64岁,只念过4年小学,一直在农村务农,近年来靠捡拾废品为生,从未接触过油田物资设备。被盗金属管本身比较破旧,被盗当天被随意堆放在无人看管的院内,刘某盗窃时,只是从一堆中拿了3根。在对这些情况进行查实后,晏乐华认为,刘某的个人情况表明其对所盗物品实际价值缺乏认识具有可信基础,金属管的外在特点及放置环境又使刘某产生“价值较小”错误认识的客观条件,盗窃时只拿3根表明其当时只存在小偷小摸心理。因此,刘某对所盗物品价值存在“数额较小”的重大认识错误,是可以确认的。因缺乏盗窃他人数额较大以上财物的主观故意,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晏乐华的意见得到侦查机关、被盗单位的理解与支持,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7年,为保障优化企业营商环境,辽河检察机关设立了曙光民事行政检察服务室等4家服务室。作为曙光民行服务室的负责人,晏乐华在依法服务企业过程中,通过实实在在的服务工作让企业增强获得感。

  今年3月初,曙光民行服务室接到联络员通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曙光采油厂的一名职工在污水处理达标外排供电专线建设过程中,因砍伐专线下方的林木被森林公安机关以涉嫌滥伐林木罪采取强制措施。在充分了解全部案情后,晏乐华组织检察干警对该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讨论,向采油厂提供了法律意见,认为采油厂及其工作人员不具有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滥伐林木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不构成滥伐林木罪。公安机关对曙光民行服务室出具的意见表示认可,并依法对该案作出撤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