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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当班】“把关人”不好当 八个小时只喝了一口水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18-03-20 15:10

  侦监科,全称侦查监督科,是检察机关核心业务部门之一,侦查监督科被誉为检察环节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前沿阵地”和防范冤假错案第一关的“把关人”。侦监科的检察官们每天致力于把好司法办案检察环节“第一道关口”,避免由于“起点错”造成的“跟着错、错到底”。

  从沈阳的和平区跨到大东区,正常的交通情况需要半个小时左右,但若想在上班高峰时段跨越两区,若不预留出一个小时,估计“上班”就得迟到。3月18日晚上,记者定好了闹钟。3月19日7时20分从家出发,到达“当班”的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办公室时,刚好8时25分。

  “早上好,还好没有迟到。”记者向已在电脑前开始工作的检察官张全成问候道。

  “早上好!上班好积极呀!”张全成微笑着看向记者,“来,这就是今天我们的第一项工作,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里梳理一下案件的办理情况。”

  张全成指着电脑对记者说:“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办理期限只有七天,现在系统内张某诈骗案的结案时间还剩下两天;刘某寻衅滋事案的结案时间还有三天,公安机关还在进一步补充证据;王某某妨害公务案今天下午要去沈阳市看守所提审。”

  按照张全成的指导,记者从办公桌斜对面的书架里找出张某的卷宗递给张全成。

1 张全成检察官向记者介绍系统内案件情况

张全成检察官向记者介绍系统内案件情况

  “这是一起诈骗案,去年6月至10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沈阳市大东区的一家饭店内,以办贷款、办网上购物卡套现等为借口,先后八次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近三万元。在公安机关移送的侦查卷宗内,犯罪嫌疑人张某曾经两次作出有罪供述,两次作出无罪供述。”张全成边翻卷宗,边向记者介绍案情。

  记者一边听张全成介绍案情,一边随手翻看他桌上的几份材料,“这是什么?”记者好奇地问,“也是张某的案子吗?”

  “对,这是昨天去看守所提审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提出的无罪辩解意见,我们现在需要结合卷内的证据情况,对案件再进行全面梳理。”张全成说着,放下了手中的卷宗,起身走向隔壁办公室,又叫来了几名检察官。

  “这是我们办案组的其他检察官,为了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防止主观断案,我们需要一起讨论,你可以把我们每个人的意见简单记录一下,也可以发表一下你的看法和意见。”记者马上与检察官们一起对案件展开了讨论,办案组的每名成员都对现有事实和证据情况发表了意见,讨论热烈。最后达成统一意见,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建议不批准逮捕。

2 办案组讨论案件

办案组讨论案件

  随后,在张全成的指导下,记者将讨论情况记录在审查逮捕意见书内,并将文书通过系统报送主管副检察长审批。

  当张全成按下文书发送按钮时,时间已经来到了11时,记者这才发现到现在居然还没来得及喝上一口水。“我们都习惯了,经常是一天下来口干舌燥了,才发现一口水都没喝上。”张全成刚跟记者闲聊上一句,办公桌上的电话就响了。

  接起电话,张全成反复强调“必须调取到证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放下电话后,他对记者说:“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员打来电话,对刘某寻衅滋事案的证据补充情况进行沟通。”

  正说着,检察官助理董丹走了进来,她告诉张全成已经约好了法警队去沈阳市看守所提审的车辆,12时30分大家从检察院出发。张全成说了声“好”,然后转过头来对记者说:“已经11时30分了,开饭时间到了,我们赶紧去吃饭吧,然后还得准备去看守所呢。”

3 出发去看守所

出发去看守所

  12时30 分,警车准时从检察院出发了。在去往沈阳市看守所的路上,检察官运胜雷告诉记者,单位的正常午休时间是到13时30分,但因为沈阳市看守所地处偏远的沈阳市于洪区,而且是13时上班,为了能够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检察官就需要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早点出发,提前进入工作角色。

  13时,记者和检察官们一道走进沈阳市看守所的大门。当看守所管教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带进提讯室时,王某某见到检察官时情绪异常激动,检察官告诉王某某先稳定情绪,并向其告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我们是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工作人员,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一案,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依法移送我院审查批准逮捕,这是《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你阅读后签名确认。

  “现在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你进行讯问。你是否听清楚了?

  “侦查人员对你进行讯问时,有无刑讯逼供;对你是否使用了威胁、引诱、欺骗等语言和方法?

  “下面你就自己的犯罪行为如实陈述,你也可以作无罪的辩解。”

  ……

  “以上你的供述和辩解我们已经全部记录在案,你对自己的行为是如何认识的,有无补充?

  “看笔录记载与你所述是否相符,如无异议,签字确认!”

  走出看守所的大门,已是15时10分了。在回来的路上,检察官介绍,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应当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另外还享有申请回避、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对办案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等十三项权利和义务。

  同时,还应当对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半个小时后,警车快开到检察院门口了,记者心想回到办公室休息一下,今天的工作应该差不多了。可就在这时,运胜雷接到了公安机关侦查员打来的电话,说正在办公室等他们回来,共同讨论一起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

4 运胜雷向侦查人员提出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意见

运胜雷向侦查人员提出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意见

  记者与运胜雷一同回到办公室,两位侦查员已经等在里面了。他们将部分侦查卷宗交给了检察官,同时向检察官简要说明了案件事实和目前的证据情况。运胜雷一边看着卷宗一边对侦查人员说:“需要进一步查清楚赃款去向”“还需要补充客观证据佐证被害人的陈述”“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合理性应进一步调查”。

  送走了两位侦查人员,检察官们对记者说:“已经17时了,一天的工作也差不多结束了,下班吧。”记者整理了一下东西,准备离开侦查监督科的办公室,就在这时记者发现,今天案管中心新收录的两本卷宗已经静静的躺在了运胜雷的办公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