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记者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该院针对一些执行工作中标的较小,但是对抗情绪较大的执行案件,采取上门与电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尽最大努力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将矛盾化解。
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沈阳某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皇姑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沈阳某运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刘某抵押金等款项3900余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予履行,2018年1月29 日刘某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皇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该公司财产进行了查控,但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申请执行人刘某在立案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与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该院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前往工商登记机关调取该公司相关联系方式,并前往该公司进行执行。但该公司长期放假,大门紧闭,该院执行干警只得通过电话方式与其负责人丛某取得联系。丛某对抗情绪严重,执行干警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认真深入沟通,宣讲法律关系,做其思想工作。最终,丛某被该院执行干警的言行所感动,当即表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3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刘某亦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