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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最高罚5万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王奇 | 发布时间: 2018-02-02 14:49

  2月1日,全面修订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李德民介绍,与原《条例》侧重于污染防治相比,新《条例》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并新增生态保护内容。

  十项制度和三大机制成立法亮点

  李德民表示,制度建设是形成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根本,也是新《条例》的立法亮点。修订后的《条例》重点设定了十项制度,分别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环境监察制度;环保约谈制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职责;环境监测制度;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制度;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为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条例》还设定了三大机制,即重点区域、流域和海洋联防联控机制;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生态补偿机制。

  施工噪声妨碍休息最高罚5万元

  《条例》明确,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施工证明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将按日连续处罚

  新修订的《条例》中出现了四项《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内容,这也是本次全面修订内容的主要地方特色之一。

  《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违法排放污染物等四项情形,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李德民介绍,《条例》以《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为依据,扩大了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情形,以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更好地保护我省环境。

  未治理污染区不得建住宅学校幼儿园

  《条例》规定,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轻度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种植指导,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应当依法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